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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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21-10-19浏览次数:1634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高〔2012〕68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医科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本计划的目标是:转变教育观念,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业热情,促进大学生个性化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二条 实施本计划应遵循“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突出重点、重在过程”的原则。参与本计划的学生应对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的兴趣,并在导师指导下自主申请、自主实施。本计划的开展注重项目实施过程的训练,促进大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有效提升。

       第三条 成立安徽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科技产业处、人事处、财务处、设备处、图书馆、宣传部、学生处、团委等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

       在安徽医科大学教学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下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聘请各类学科专家和行业企业专家担任指导委员会委员。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施方案提出论证意见;参与项目的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督促和帮助学校开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类课程;提出其他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各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组织实施,其实施情况继续列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立项原则:坚持创新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项目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实验室、各级重点实验室和实践基地开展项目研究、实践。

       第五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六条 项目内容:安徽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设计、方法选择、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总结报告撰写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以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为基础,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 项目申报要求

       1.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原则上以二、三、四年级学生为主。鼓励低年级学生申请,鼓励学生团队申请。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具备一定的创新意识和探索研究精神,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有浓厚的兴趣,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2.创新训练项目面向全校本科学生申报,可以是个人或团队;创业训练项目面向二、三、四年级学生,仅限团队(不超过5人);创业实践项目面向三、四年级学生,仅限团队(不超过5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

       3.申报项目学生需认真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自主设计、自主完成、自主管理。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保证在校期间完成。

       4.各类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项目。有未结题项目的学生不得申请。

       5.申报项目组须由学生选定或学院配备指导教师1-2名,指导教师由教授、副教授和获得硕士学位的讲师担任。各学院根据《安徽医科大学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任课教师遴选及试行导师制的暂行办法》负责导师的资格审查。积极鼓励各项目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导师。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实施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双导师制。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指导教师应不少于2名。每位指导教师限指导3项。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届指导学生不超过5名。

       6.创新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提交中期报告。申报者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保证在校期间完成。

       第八条 申报立项步骤:

       1.每年2月底—3月初启动安徽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阐明项目申报的原则、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

       2.项目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提交至负责人所在院(系)。

       3.各院(系)组织“院系指导小组”和“院系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视情况组织答辩,并填写院(系)评审意见,确定本院(系)申报项目。

       4.各院(系)汇总《安徽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按评审成绩高低填制《安徽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统计表》报教务处。

       5.教务处组织教学研究员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终审,择优推荐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结果报校领导审批,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九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第十条 有关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实验室、各级重点实验室和创业实践基地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场地和相关仪器设备。学院应指派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

       第十一条 学生是项目的主体。每个项目要配备专门的导师,参与项目的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中期管理

       1.项目申请人接到批准立项的通知后,应与教务处及所在院(系)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书,由教务处和所在院(系)分阶段核拨项目资助经费。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2.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开展中期检查一次,由院(系)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中期检查时项目组应向指导小组提交项目中期进度报告,提供阶段性的实践活动原始记录。中期检查主要是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现象,应提出及时终止项目运行的建议。中期检查后的“中期检查表”应存于项目档案,并及时交教务处备案。

       3.项目变更或终止应由项目负责人向“院系指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作出详细描述。“院系指导小组”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核,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并提交“校指导委员会”认定并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由院(系)组织“院(系)专家组”和“校专家指导委员会”共同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项目验收的必须材料为总结报告,硬件项目须有实物,补充材料为论文、设计、专利及相关支撑材料。专家组查验相关结题材料,听取项目组成员的汇报和答辩,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作出明确的成绩评定,填写“结题验收表”。院(系)汇总结题材料后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四条 后期管理

       1.学校教务处定期组织对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的优秀成果进行评选,被评为优秀项目的学生及指导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

       2.学校对各院(系)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进行整体评价,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并进行计划项目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排名前3名的院(系),下一年度适当增加项目指标;对评价排名后3名的院(系),下一年度适当减少项目指标。

       第十五条 项目取得的任何公开形式的成果都应注明相应级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所需费用由项目支付,并报送相关部处存档,以便作为学校评奖依据。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六条 学校、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获奖证书等,学校将在校园网上公开项目申请资料和项目结题材料。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对获准立项的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每个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500-1000元。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学校按照平均每个项目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按平均一个项目10000元的资助数额予以支持,学校按照平均每个项目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学校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减单个项目资助经费。鼓励承担科研项目的教师从课题经费中支持学生立项。

       第十八条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和项目所在学院共同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经费分三次下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项目启动后拨4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40%,结题验收通过后拨20%。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会议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老师签字,经所在院系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属于国有资产的需国有资产办公室审核并签字认可方可报销。具体报销操作流程按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核查,对因申请人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的;申请人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学校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将视情节轻重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在各类评奖评优和免试推荐研究生时获得相应加分。项目结题后经验收合格,参加并完成相应训练计划的学生,按《安徽医科大学选修与辅修制实施细则(试行)》(校教字〔2005〕51号)认定选修课学分,每个学生参加科研训练总学时在40学时以上,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者计算为通过1门选修课程,学生在学期间可多次参加训练计划立项项目和教师科研活动,但只可计为通过1门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经学生(限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院系指导小组和专家组审查,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经审核鉴定后可代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五条 对指导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的教师,学校根据其指导项目的时间、项目内容计算其指导工作量。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按每周每创新项目1课时计算,创业实践项目按每周每创新项目2课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一)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存在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三)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四)泄漏机密;

       (五)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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