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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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激励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
2021-10-19浏览次数:14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事实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5〕207号)、《安徽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等文件精神,秉承以学生为中心、在过程中学习、终身教育的理念,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营造鼓励创业、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激发创业激情,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认定的申请创新创业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修读年限
第三条 实行弹性学制。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创新创业学生的修读年限不受限制。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条 申请创新创业的在读大学生可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可2次申请休学创新创业,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年,期满可申请继续休学,也可申请复学。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转换认定
第五条 非医学类专业实行创新创业学分与实践教学学分有效融合。大学生创新创业期间,可免修实习、创新创业教育等非医学类实践类课程,并计入学分。
第六条 创新创业获得省市级以上成果者,按创新创业课程替代3学分公共选修课课程。
第七条 学校优先满足创新创业学生对辅修专业学习的需求。
第五章 转专业、毕业及授学位
第八条 休学创业的低年级学生(大2以下)可以优先转入创业相关的专业就读。
第九条 学生在教育部政策许可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后,可申请毕业和学位。
第六章 帮扶与奖励
第十条 学校各类教学科研资源(如实验室、先进的教学仪器设备)优先向创新创业学生开放。
第十一条 学校加大投入,在学校资源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休学离校创新创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图书借阅、活动场所使用、仪器设备借用等后勤服务。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经历与成绩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重要考核指标,每年对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大创新创业相关比赛获奖在侧重实践技能的专业选拔方面的倾斜力度,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内在动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徽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医科大学
2016年10月18日